近日,罗某与一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在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杨柳青当庭宣判:公司赔偿罗某因伤所受损失4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这是今年以来杨柳青当庭宣判的第296个案件。至今她审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一直保持着100%的记录。这一出色表现得益于长沙县法院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探索。
从2013年开始,长沙县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突出庭审制高点,变革诉讼思路,优化诉讼流程,连续多年案件当庭宣判率在75%以上,成功缓解了“案多人少”难题,司法审判更加公正高效廉洁,法官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群众获得感普遍增强。
在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个案审理开庭时间普遍较长,当事人和法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庭审走过场、庭后下裁判”的审理旧俗地降低了当事人的司法体验。
对此,长沙县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庭审实质化,督促法官行使“裁判权”,发挥法官对庭审的主导和推进作用,在庭前会议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庭审重点审理当事人“争议焦点”,同时要求所有案件原则上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庭前会议是长沙县法院改革庭前程序的另一改革创举。”长沙县法院院长何文哲告诉记者,庭前会议以当事人为主体、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由法官助理主持,法官负责指导,组织当事人确认诉辩意见、进行证据交换,明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将无争议事实从审判事务中分流出来,确保简单事实得到高质高效处理,又将有争议的事实整理出来,以增强庭审的针对性。
在此基础上,长沙县法院研究制定了各类常见案件的审理要点,重新规范了庭审提纲模板,开庭审理直奔主题,对庭前会议中当事人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核实后直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庭审主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以争议焦点为核心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法官当庭认证,当庭宣判。
为提高法官当庭裁判的积极性、确保质效,长沙县法院还规定所有入额法官必须亲自承办案件,裁判文书全面取消院庭长审批制度,由案件承办法官自行签署,将以往的“办公室审批案件”工作模式彻底转变成“通过庭审裁判案件”模式,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庭审实质化后,长沙县法院审理案件“一步到庭”且当庭宣判,庭审时间大幅缩短,较以往缩短了近三分之二,平均庭审时间仅45分钟,法院案件审理节奏明显加快。
如今,当庭宣判已经成为长沙县法院法官的一种习惯。
2017年,长沙县法院案件当庭宣判率近80%,其中民三庭高达99.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下降至55.6天,审限内结案率达100%。同时,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案件息诉率一直保持在90%左右,发改率连续4年下降,2017年降至0.83%。
从整体司法绩效上看,2017年,长沙县法院收案14万余件,同比上升31.32%,结案1.3万余件,同比增长26.71%,结案率达93.71%,同比提高2.52%,结案率连续三年排名长沙全市第一,存案降至906件,连续两年下降,积案“滚雪球”式增长局面得到有效遏制。(记者 蔡长春 刘子阳 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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